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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大类刑事案件有哪些

    2023.12.20 | redadmin | 6次围观

    刑事案件管辖(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详情介绍)

    1、大家好我是小蝌蚪,刑事案件管辖,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详情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现在让我们起来看看吧!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本文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详情介绍就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

    1、刑事审判是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刑事法律纠纷的特殊活动。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采用的步骤、方式和方法的总和。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审判程序: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案件和自诉人提起的案件进行第审的程序。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的程序。特殊情况的审查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条第款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的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时进行再审的程序。以上解释了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这篇文章已经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程序(关于刑事案件程序的基本详情介绍)

    1、大家好我是小蝌蚪,刑事案件程序,关于刑事案件程序的基本详情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现在让我们起来看看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年月日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u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ue的决定》已经年月日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文关于刑事案件程序的基本详情介绍就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般由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收集的线索、他人的控告、举报等对涉嫌的犯罪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的案件,由监察委处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上述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会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高刑为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高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闻金友,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章 总 则第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第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第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第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节 般规定第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根据前款第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第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第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第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第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式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份附卷备查。第条 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第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第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其他相关的内容。第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条 具有下列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之的,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第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相关电子设备: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保护电源;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第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第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条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第条 对无法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次性完成电子数据提取的,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封存后交其持有人(提供人)保管,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另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持有人(提供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解除封存状态,不得未经办案部门批准接入网络,不得对其中可能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增加、删除、修改。必要时,应当保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开机状态。对登记保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日以内解除。第节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条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关联性信息。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步查明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第条 网络远程勘验由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网络远程勘验提供技术支援。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指挥网络远程勘验。第条 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统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条 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录像,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第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远程勘验并且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在《远程勘验笔录》注明有关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第条 《远程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还原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始情况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执行。第条 对以下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其他需要全程同步录像的重大案件。第条 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第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第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第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第条 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第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种或者几种方法: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采取写保护措施;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第节 调取电子数据第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盖章、签名或者附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被调取单位、个人进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第条 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办案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办案部门印章后,代为调查取证。协作地办案部门代为调查取证后,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回执或者笔录邮寄至办案地公安机关,将电子数据或者电子数据的获取、查看工具和方法说明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审查调取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疑问的,协作地办案部门应当重新代为调取。第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第节 电子数据检查第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第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由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第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保护在公安机关内部移交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致。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第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检查前解除封存、检查后重新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检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第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录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等;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第条 电子数据检查时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第节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第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第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验证定条件下电子设备发生的某种异常或者电子数据发生的某种变化;验证在定时间内能否完成对电子数据的某种操作行为;验证在某种条件下使用特定软件、硬件能否完成某种特定行为、造成特定后果;确定定条件下某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或者网络行为能否修改、删除特定的电子数据;其他需要验证的情况。第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次以上;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发案现场致或者基本致;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方法对相关环境进行模拟或者进行对照实验;禁止可能泄露公民信息或者影响非实验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第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种或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第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第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条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并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信息。第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及其承担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影响。第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机关要求承担回避、保密、出庭作证等义务,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第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第条 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的其他事宜,参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章 附 则第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公安部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则不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种;被害人有相关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就是犯罪性质不太严重,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或检察院却不予追究的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打架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为:打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百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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